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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史懷哲協會-協會章程

中華亞太史懷哲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 中華亞太史懷哲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宗旨如下: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旨在支持各地的醫療救護、科學教育、文化藝術、人道權益和環境保育等領域的公益進化。奧地利史懷哲國際基金授權本會為亞太執委會協助並舉辦各種公益獎章頒授藉此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促進全球合作、資源共享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全國性組織,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與國際慈善人士之表彰與法令之匯集、推行、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辦理國際、亞太、兩岸之公益資訊交流、研討活動。 三、醫療救護、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訓、專業證照認證及獎助人才事項。 四、接受政府機關、企業、民間社團之委託從事各項商務諮詢、人才培訓、顧問服務事項。 五、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六、推動會員互助合作,維繫及活化情誼交流。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及推展會務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資格如下: 「團體會員」:凡經立案之商協會且將拓展海外、兩岸市場,認同本會 宗旨之團體經本會二位會員之推薦且曾參加本會二次會務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清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3 人代表, 1 人 1 權 ) 「個人會員」:凡從事商業經營且將拓展海外、兩岸市場,認同本會宗 旨之個人經本會二位會員之推薦且曾參加本會二次會務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清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 人 1 權 )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會提供資源贊助者經本會一位 理、監...